一、 消費爭議處理依據: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提出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
二、消費爭議受理範圍:
提起消費爭議申訴與調解,必須是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消費關係所發生之爭議。
若您並不是消保法所稱的消費者;而所生之爭議也非屬消費爭議,尚無消保法之適用。
三、提出申訴與申請調解應提供當事人資料: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產生的爭議,性質上為私權的爭執。為了處理消費者所提出之申訴與調解的申請,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基本資料(如姓名、地址)與爭議與請求事項是程序進行中必須要提供的資訊,需提供企業經營者以便程序的進行,而本會對消費者提供資訊之運用,也需遵守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規定。